028-85470849 85470885 85470900 85470765
新闻中心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四川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二)
四川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4-02-27    浏览次数:7752

   附件4

 

四川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含学院、机关部处及业务实体等,下同)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宾客的职级、来校的目的等情况,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严格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 接待规格。根据公务接待对象及活动内容,本着对等节俭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一)省(部)级领导因公来校,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接待,两办负责安排。

(二)厅(局)级领导因公来校,一般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牵头部门负责安排。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由两办负责协调。

(三)其他因公来校,校领导原则不参加接待,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须事先报两办,由两办进行协调安排,但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第五条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

(一)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二)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按规定安排住宿。

(一)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理,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七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招待所),餐厅;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接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如确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数可本着从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工作餐标准,其标准不得超过成都市规定的开支标准。

(二)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第八条 严格控制接待形式及活动范围。

(一)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欢迎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欢迎、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二) 接待单位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不得偏离工作主题。

(三)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四)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若因公务接待确需委托旅行社安排车辆、食宿的,必须提供合同(明确说明事由)、参加人员名单,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旅游费”、“旅游团费”等名目均不能报销。

第九条 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完整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四川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在学校财务处网页“资料下载”下载。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报销规定及审批程序。

(一)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规范,并限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各单位接待费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销,原则上逾期将不予报销。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

(二)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 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须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涉外公务接待,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外交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各单位涉外公务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教职工监督。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5

 

四川大学公务车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出台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前,对学校现有公务车的管理使用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车是指一般公务用车,即学校各单位使用事业经费购置(含捐赠)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校公务车管理使用原则:改革公务用车制度,逐步取消公务车,采用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务车。统一归口管理存量公务车,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再申请新购公务车。达到报废更新条件的,新车购置标准应参照党政机关购车标准执行,无购车资金预算和车辆编制的一律不能办理报废更新。

第五条  学校在后勤集团成立“交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学校公务车,为校内各单位或个人的公务活动提供有偿服务。“交通服务中心”参照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使用公务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出租出借公务车辆,严禁公务车参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接送子女及朋友上学、旅游、休闲等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公务用车审批、登记和公示制度。校内各单位使用“交通服务中心”提供的公务车需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并支付相应费用。使用公务车必须严格登记用车事由、目的地里程、油耗等信息。各单位公务车的使用情况要在本单位“双代会”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2014年年底前,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公务车收缴学校统一管理使用。在此之前,学校各单位公务车的运行费必须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不得超预算运行。每辆公务车必须建立运行明细台账,运行明细台账应包括车型、号牌、发动机号、排量、资产原值、购买时间、车辆运行费(含维修保养费、加油量、油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事故损失费、其他杂费)、车辆管理人、车辆驾驶人、使用状态等。公务车必须执行“三定”的规定,即: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保养、定点加油,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公务车运行明细台账按季度报国资处备案。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公务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四川大学公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内容,与《四川大学公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川大校〔2011〕34号)、《四川大学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川大财[2013]24号)中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公务车管理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6 

 

四川大学会议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召开,并有学校党政领导参加的会议。主要包括党代会、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教代会、工代会、校务会、团代会、学代会、学校领导主持召开的全校中层干部(扩大)会、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专项工作会议以及学校和校内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会议等。

第二条  会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校党委全委会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召开,校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员校长、副书记决定召开,由党委办公室牵头组织;校务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决定召开,由校办负责组织;中层干部(扩大)会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召开,由学校两办负责组织;专题工作会议由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由其下设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报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并负责组织;党代会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按程序提交上级党组织审批;教代会、工代会由校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召开;团代会、学代会由校团委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召开;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会议,拟主办或承办部门须将初步意见报学校两办,由两办报请相关校领导批准。

第三条  会议组织单位一般要提前一周将会议计划报两办,由两办统筹协调,大型会议应提前两周以上。学校实行“周一无会日”制度。校内各单位举行的会议、活动,要服从学校总体工作安排,尽量避免与学校会议相冲突。

第四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不得召开无明确目的、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形式的纪念会、茶话会、联谊会、庆祝会、表彰会等,各类表彰活动尽可能采取发文形式或结合工作会议进行。

第五条  各类会议要坚持对口参加原则,不得出现陪会现象,会议应当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简化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条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主办单位在办会前应对会议所涉及费用进行预算,并报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会议活动经费,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到校外召开各类会议,严禁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举行各类会议和活动,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安排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发放会议礼品和纪念品;会场一般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第十条  涉及国(境)外单位或人员参加的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同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按国家关于国际会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将每年召开的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向校内教职工公开。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附件7

 

四川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办公用房主要指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含学院、部处、业务实体等)及一般行政人员用于行政办公的用房。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定额标准。具体定额标准为:校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42;校级常务副职:每人使用面积24㎡;校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一般行政人员:每人使用面积6

第三条  学校目前实行新老校区办公,以江安校区为主要办公地点,兼顾望江校区,实行联合办公。严格按照定额标准统一安排主要办公地点的行政办公用房。学校各二级单位的行政用房总面积不得超过定额标准。

第四条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标准切实整改。对主要办公地点超过定额标准50%的办公用房,必须通过置换、腾退、分隔、调整工作人员等方式达到用房标准,确因房屋结构原因无法分隔的,报学校公房管理委员会审批。新任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不得超标准配置。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调离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第五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的定额标准,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含装修)标准。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的维修周期、维修(含装修)标准按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严格控制办公用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办公室内的设备和家具执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未达到报废年限或能够继续使用的设备和家具不得报废。更换设备和家具要以满足使用功能为目的,不得超标配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督查,并定期公布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行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处分条例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8

 

四川大学水电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以“全面计量,分类核算,定额管理,超额收费,节约奖励,鼓励发展”为指导思想,坚持对全校用能单位实施定额管理。

第二条  根据学校年度总体工作目标核定本年度学校水电气净支出额度,并由后勤管理处以《水电气管理服务协议书》形式下达给后勤集团水电气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水电气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四川大学水电气管理办法(试行)》(川大校[2009]3号)精神,按照分类核算的原则,分别核定各用能单位年度水电定额指标,与校内各单位签订年度《四川大学水电气定额目标管理责任书》,下达本年度水电使用定额。公共教室(后勤承担物业部分)、校园路灯、公厕、水泵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水电定额纳入后勤集团的水电气定额指标进行考核;学校周边及校内商业单位的定额由相应的校内相关管理部门代签。

第四条  每年根据年初下达的水电使用定额对各单位本年度实际用能情况,以及各单位日常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超额收费、节约奖励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校内各办公场所要充分利用自然光源采光,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逐步推广智能调控装置。提倡随手关灯习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第六条  加强各类用电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时关闭电源,减少待机能耗。推广使用节能管理软、硬件及低碳办公设备,不采购高耗能办公用品。加强设备管理人员节能培训,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第七条  加强电梯运行管理,合理调节电梯开闭数量、时间和楼层设置。加强设备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合理使用空调及其他温度调节设备,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加强空调运行管理,使用空调时要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减少空调开关次数,做到人走即关。定期做好空调设备的节能维护;推广空调设施限温控温改造。

第九条  加强用水设备的巡查、维护,及时检查更换老化设施设备,杜绝“跑冒滴漏”、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加强公共场所节水管理。推广节水设备应用和节水技术改造。

第十条  加强对燃气锅炉等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定期检测维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燃气设施节能技改,改造逐步淘汰高耗能老旧锅炉等设备。

第十一条  加强建筑节能技改。校内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在设计、施工和评审方面应按照节能标准进行,并进行多部门会审,全面采用新型节能、节水器具和环保材料;新建建筑应执行节能设计、施工、评审等并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在合适位置设置节电节水宣传标识和室温控制标识,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来源: 四川大学    

时间: 2014-02-25  

返回列表页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四川大学望江校区东区

邮编:610064

访问人次:21074784